日期:2011-07-03 17:47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