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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