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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