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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