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