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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