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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