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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