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