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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