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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