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条所列行为。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