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