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