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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