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六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6/5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