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