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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