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金托管人;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三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0/5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