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七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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