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执行。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