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 第九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