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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