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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