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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