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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