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