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