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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