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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