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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