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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