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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