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
10/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