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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