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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