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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