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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