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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