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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