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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