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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