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22/4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