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