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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