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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