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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