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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