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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