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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