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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