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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